北京體育健身場所開放經營安全參考標準
1、嚴格執(zhí)行《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》和《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》;
2、體育健身場所場地、器材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;
3、經營性體育場所應具備工商執(zhí)照和經營資質證書;
4、游泳池有明顯深淺標志或隔離帶;
5、建立游泳救護制度,配有考核合格的救護人員和必要的救生設備。救護人員與游泳人員比例不低于1:150;
6、堅持游泳入場驗票、驗證制度。嚴格控制游泳館容量,平均每人有效面積不少于2.5平方米;
7、保證室內場館衛(wèi)生和游泳池水質符合衛(wèi)生標準要求。
北京市游泳場館衛(wèi)生要求
1、必須有符合設計規(guī)范的水質循環(huán)、過濾、消毒、沉淀吸污設備并運轉正常。人工游泳池在開放時間內應每日定期補充新水,水中余氯濃度應保持0.3-0.5mg/L。必須每天自測3-4次,并作記錄常年保留,室外游泳場所在高峰時水中余氯濃度可提高到0.4-0.6mg/L。
2、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間應設強制通過式浸肢腳消毒池(池長不小于2m,寬度應與走道相同,濃度20cm)。水的余氯含量應保持5-10mg/L,須4小時更換一次,池底有排水地漏。
3、嚴禁患有肝炎、心臟病、皮膚癬疹(包括腳癬)、重癥沙眼、急性結膜炎、中耳炎、腸道傳染病、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進入人工游泳池游泳。有明顯的“皮膚病、性病禁泳標志”,夏季游泳高峰設紅眼病檢查崗。堅決杜絕紅眼病的發(fā)生和流行。
4、水質要求:池水應保持余氯量每升0.3-0.5毫克,Ph值6.5-8.5,混濁度不超過5度,尿素每升不超過3.5毫克,池水中細菌總數(shù)不超過每毫升1000個,水中大腸菌群不超過每升18個,池水中不得有藻類生長,做到水質清澈見底,水中無沉淀物,水面無漂浮物。